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人事、劳动厅、局:
近几年伪造户口迁徙证、户口准迁证(以下简称“户口迁徙证件”)情形十分突出,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加之原有的户口迁徙证件已不顺应盘算机管理的需要,影响了户籍管理事情。为严密和增强户籍管理,规范打点程序,简化手续,利便群众,梗塞误差,包管户口迁徙事情的正常举行,凭证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徙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的有关划定,现就1995年1月1日最先启用新的户口迁徙证件后,干部、工人调动打点户口迁徙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县、市以上(包括县、市)人事、劳动部分凭证干部、工人的管理权限在批准干部、工人调动事情,任命干部、招收工人,打点离退休干部异地安顿和博士后研究职员及其期满后分派事情时的随迁眷属等事情时,如需打点户口迁徙手续,应将人事、劳动部分的批准通知及调感职员情形挂号表(式样见附件)抄送迁入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凭上述质料并凭证公安部有关户籍管理的划定签发户口准迁证,供调动事情的干部、职工及随迁眷属打点户口迁徙手续时使用。
迁出地户口挂号机关应凭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开具户口迁徙证,迁入地户口挂号机关应凭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徙证打点入户手续。
附件:调感职员情形挂号表及填写说明
一九九四年十仲春十日